据新华社武汉6月12日电 记者从日前在此间召开的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议上获悉,我国将全面推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,以进一步保障人们用药安全。
药品不良反应,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预防、诊断、治疗疾病过程中,使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。这些反应程度不同地损伤了人体健康,甚至危及生命。
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,报告实施主体为药品生产企业、经营企业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。对上市5年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,报告内容包括此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。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,主要报告此药品引起严重、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。国家实行逐级、定期报告制度,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,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。
我国从1983年开始,对药品不良反应做监测工作,并于去年11月,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了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全国建有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2个。
另据悉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建议在修订的《药品管理法》中增加“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”的条款。